而社科法学的最大特点是:自觉地或迫不得已地——不把法律话语作为一个自给自足的体系,而是试图从法律话语与社会实践联系起来予以考察,考察其实践效果。
今天的法哲学还应该兼顾到以福柯为代表的后现代社会理论的冲击。哈贝马斯对人类语言中蕴含的理性沟通能力的普遍性的坚持和强调,发展成为其普遍语用学(Universal Pragmatics)的主张。
对于哈贝马斯的这种观点,有人认为他的道德?伦理划分非常有说服力,也真正找到了那些具有普遍意义的底层规范。一些传统法哲学流派,要么主张社会学是研究纯粹实然问题的学科,无法处理应然领域的法律规范性问题。在这里,我们很容易发现福柯对现代社会权力运行机制的某种批判。在自然法和法律实证主义之外,法社会学可以被视为是探寻法之正当性/规范性的第三条道路。但即便如此,就像自然法理论中不同的流派之间也有显著差异一样,不同的社会理论对法律规范性问题的理解当然也不尽相同。
这种危机在法学层面表现为法律的正当性(Legitimacy)与合法律性(Legality)相分离。在他眼里应该不存在恒定不变的、硬核的规范性基础。道德在西方法律门边踟蹰千年,无能补权利至上之失,难免令人黯然神伤。
若遣人妄称己善,申请于上者,杖一百。面对这样的案件,可能要作双方的权衡,并有相应的法规。中华法系更倾向于道德,西方法系更倾向于权利,实际上是这种二元对立趋于一端的表现。中西方体系之所以都未能将道德和权利很好地融汇于法律中,关键在于道德与权利的二元对立。
两者皆出于人性,途殊而道分,誉之毁之,尚在其次,珠联璧合,还须努力。然而道德呢?在西方法学中也从未缺席,远有亚里士多德的法律的实际意义却应该是促成全邦人民都能进于正义和善德的(永久)制度。
如果说汉高祖刘邦还带点个人情绪,朱元璋父子则显得大义凛然,《明史》载:丙子,广平府吏王充道请开磁州铁冶,帝曰:‘朕闻王者使天下无遗贤,不闻无遗利。受遣者,各减一等(虽有政迹而自遣者,亦同)。我们无须为了得出以下结论去解决这种争论,作为历史的事实,所有继承西方法律传统的国家的法律制度都一直根源于某种信仰或假设:即这些法律制度本身一直以这些信仰的有效性为先决条件。中国人发明的道,是对人性的认识、遵循、引领、规约,道德和权利都是道的表现形式,因此我们说法律的根本遵循是道。
从整个法条来看,是合情合理的,保护了这一道德规范,防止或惩治了这一道德恶的对立的出现,是一条有利于道德建树的法规。另则,道德与权利作为对立物,二者互相会影响对方,在人们的道德行为中会有权利的计较,在权利行为中会有道德的考虑。……关于法律之性质以及法律史解释的争论,都和法律与道德之关系的争论有关。于是,在人类文明社会,我们既要维护人们的道德生活,又要维护人们的权利实现,当二者遭遇恶的对立时,就需要法律插手其间,定乱止纷,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
又四十年后,第三位领导人说,‘是伟大与崇高之神发出的诅咒让德国必须踏过死人的尸体以创造新的生命。但另一方面,人们对权利的追逐无时或休,巨商大贾、豪强高官、朝廷官府,往往用不正当的手段侵渔百姓的权利,加快财富的聚积。
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是商品货币关系大发展、更普遍的时期,权利的重要性就愈显突出。[2] 这里要再次强调,法律的内在规定或内容规定是道,而道德和权利是道在人类社会中最重要的表现形式,在法律中涉及道德关系的恶的对立时,其内容规定是道德规范。
在理论上或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每个人都有追逐自身权利的自由,不受任何特权的支配和干预,但实际上能在多大程度上实现自身的权利,那就要各显神通了。倘能双轮驱动、比翼齐飞,人类将奔向更为美好的未来。申请于上者,杖一百上减。[3] 《史记·平准书》 [4] 同上。这几乎成了以后官场的定例。另一侧是荀子司马迁对人性恶的揭发,发散为人们对权利的追逐。
权利的贲张往往又会导致道德的沦丧。因此,就有凯尔森指斥自然法(连及康德和黑格尔)只是一种形而上学。
再有,商业只是流通货物,本身并不创造财富,它的繁盛,除了启动人们的逐富之心,还会助长社会的侈靡之风,进而对本业——农业产生不利的影响。朱熹:《四书集注》 [17]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著,吴寿彭译:《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38页。
一、中华法系的长项与短板[1] 中华法系的优长之处,最为突出的是道德在法律中的植入,这是西方法律两千多年都没有解决的难题。直至今天,西方法系在此问题上似乎仍没有什么进展,而且可能还倒退了,当代最具世界影响力的法学家伯尔曼在总结20世纪的西方法律时讲:西方法律传统的危机不仅仅是法哲学的危机,而且是法律本身的危机。
对于以上这些近代以来对西方法系顶礼膜拜的法学家,最直接最简便的方法就是棒喝:西方法学家一直都在寻求如何将道德融入法律,怎能数典而忘祖呢! 这样简单的回答,可能有挟洋自重之嫌,何况至今西方法学家重视了这一问题,却没有解决这一问题,不足为训。如果能够理解以上的回答,我们还能不惊叹中华法系把道德融入法律中不是一个伟大的贡献吗?! 那末,权利呢?中华法系把权利又怎样了? 道德与权利作为人类文明社会的两大支柱,道德在中国备受推崇,权利在中国却屡遭冷落。这是《盐铁论》中文学一方得出的结论。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象它之前的阶级社会一样,同样造成了财富占有上的巨大悬殊,贫富分化仍然是文明社会的重要标志。
既没有民法、刑法分置的制度安排,也没有各种权利的细致划分,既不可能有日益完善的有关权利的法规,也不可能有维护权利人的辩护制度……在这样的法律下,人们的权利意识,社会中的权利现实,长期保持着一种自发的、低级的、被扭曲的状态。在极端情况下,它是把他人的权利踩在脚底下的。
权利关系处于恶的对立中,怎能不需要法律以强制性的力量予以维护。这虽然和人性联在了一起,但多了理性的转折,且和人的食色本性有违。
《拿破仑法典》作为资产阶级革命的结晶,资产阶级的权利是首先要保障的,它集中于私有产权。都是人类社会不可或缺的。
这是宋明理学中证立的。[12] 希特勒以雅利安人的高贵权利向世界发出狂哮,招致法学家们对道德的呼唤。就如我们现在所说的虚拟经济对实体经济的影响。正好美国出了一个政治素人的总统——特朗普,没有过去那些政客的隐讳与虚饰,一上来就声称美国优先,不是对老盟友增军费、加关税,就是对新对手搞讹诈、玩制裁,早经签署的多方协议随意撕毁,参与建立的国际组织任意退群,一切以自己的利益为进退,活生生地表现出个人权利至上的本质。
法律就是针对社会生活中恶的对立而设的,它用国家赋予的权威的、强制的力量使道德和权利回到正轨,得到保护。为此,西方法系为权利作了深入的论证,雄辩的扈侍,精细的划分,周密的保护,成为世界法系中的经典,是值得效法的。
我们往往把托马斯·杰斐逊总统视为启蒙理性的化身。三、道德与权利在法律中的契合 不知是不是历史老人的有意安排,在地球的一东一西,法律呈现两极化的表现。
[19] 《中庸》 进入 方宇军 的专栏 进入专题: 中华法系专题讨论 中华法系 。这是我们法哲学的要点,缘此,法律的根本遵循是道,道有两端——道德与权利,自身带有矛盾或分殊,不时会处于恶的对立中,在法律的管制下,俾使珠联璧合、殊途同归。